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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云霄县管道燃气价格相关事项的通知

 云发改〔2025〕47号

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云霄分公司、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安然燃气有限公司:

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燃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等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含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下同)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云霄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平均配气价格为1.145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为0.8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为1.332元/立方米。

二、调整云霄县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

1、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4.047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管道燃气终端最高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调整为4.569元/立方米,燃气公司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同步建立云霄县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阶梯价格制度

1、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分三个阶梯,阶梯用气基数以每户一年的用气量为一个周期,周期之间的基数不结转,即: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240(含)立方米以下的,终端销售价格为4.047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气量240(不含)-420(含)立方米部分,终端销售价格为4.856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气量420(不含)立方米以上部分,终端销售价格为6.071元/立方米。

2、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属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其生活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的90%执行。

3、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用气第一、第二阶梯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四、实施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云霄县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见附件),在云霄县同步实施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预购买气量的居民卡表用户,在2026年1月1日前所购气量不再调整,仍按原充值价格结算。

六、其他

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云霄分公司、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安然燃气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做好抄表宣传解释、计量衔接、优惠政策等工作落实,努力提升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稳定供应。


附件:《云霄县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细则》

                           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云霄县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联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云霄县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行为。

三、联动内容

(一)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价格实施联动调整。即当购气价格在一定时间内的平均涨幅或跌幅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价格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同向调整。

(二)终端销售价格由配气价格和综合购气成本组成。

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税费、准许收益等组成,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通过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调整。

在价格监管周期(指本次配气价格执行之日起至下一次调整配气价格前)内保持不变。综合购气成本由燃气企业采购天然气的实际到货含税加权平均价组成;若采用槽车运输与管输(门站价格)等多气源供应,按不同气源的购气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燃气企业在采购现货气源时,应实时掌握市场价格走势,建立询价、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使用价格较低的气源。

四、启动条件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联动销售价格以半年或一年作为联动调整周期。当综合购气价格6个月的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则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综合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20%,其购气价格累计12个月的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上期应调未调折算价格

(二)非居民用管道燃气:联动销售价格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当综合购气价格在3个月的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则相应提高或降低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综合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20%,其综合购气成本在累计12个月的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相应提高或降低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与综合购气价格联动机制,具体销售价格在不超过联动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联动最高销售价格=上周期购气平均价格+配气价格。

本次调整后的价格将作为下一次调整的基期价格,后续调整则以当期价格作为基期价格,依此类推。

五、启动程序

(一)管道燃气联动销售价格既可以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进行测算并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供气企业或管道燃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达到启动条件时,需提出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再实施。非居民用管道燃气最高销售价格依据本细则进行调整。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二)在价格调整过程中,若测算得出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量经济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度控制价格水平或减小调整幅度,避免出现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的情况。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联动销售价格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所产生的差额,将纳入后续调整时进行累加或冲抵。

(三)当非居民用管道燃气联动销售价格出现变动时,燃气经营企业需提前三天提供相关票据及调价方案,报送至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以及购气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核实销售价格。

(四)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依据本细则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六、保障措施

(一)配气价格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校核与调整。若投资、运输气量、配送气量、成本等出现重大变化时,可依据实际情况提前开展校核调整。

(二)燃气经营企业须及时、如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纳税费等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并定期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予以公开。

(三)为保障困难群众的用气需求不受影响,对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属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其生活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的90%执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用气第一、第二阶梯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七、其他

(一)本细则由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若遇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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