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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云霄县农业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1-07-05 08:4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局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局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各站股(所)实施,县农业局办公室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县农业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条例》的施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县农业局信息与科技股负责县农业局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站股(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各站股(所)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县农业局及其所属各站股(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站股(所)应当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站股(所)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各站股(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各站股(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站股(所)的,应当与有关站股(所)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各站股(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农业局门户网上公开;县档案局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本局应及时将政府信息纸质材料(包括电子文件)移交县档案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除网上公开外,本局还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栏、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站股(所),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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