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农业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局所属各站股(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各站股(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站股(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站股(所)应当在本机关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尚不具备设立网站条件的,应当通过本级机关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第五条 县农业局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局内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六条 县农业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县农业局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
第七条 局所属各站股(所)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局所属各站股(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信息。
各站股(所)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站股(所)负责公开。
各站股(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站股(所)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站股(所)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站股(所)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站股(所)的职责不再由其他站股(所)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站股(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两个以上站股(所)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站股(所)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站股(所)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站股(所)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站股(所)的,其中任何一个站股(所)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站股(所)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站股(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站股(所)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站股(所)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三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站股(所)的,受理申请的站股(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站股(所)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站股(所)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四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站股(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站股(所)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站股(所)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