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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云霄县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云农财〔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承保机构:

为做好我县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有效化解水稻种植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实施水稻和玉米种植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闽农计〔2024〕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4〕7号)和《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云霄县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霄监管支局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云农函〔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水稻生产实际情况,现就云霄县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

(一)通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品种,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未投保中央财政补贴型水稻种植(物化成本)保险(即不得重复投保)。

二、投保方式及保险期限

(一)投保方式。水稻种植面积50亩(不含)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实行一村一保单,也可以实行单独投保。水稻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国有农场等经营主体实行单独投保。

(二)保险期限。采取育苗移栽方式种植的,保险期限从移栽大田时开始计算,至水稻开始收割时终止;采取直播种植的,保险期限从齐苗(80%植株达到2叶1心)时开始计算,至水稻开始收割时终止。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低温、寒潮、高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三)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侵害;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畜禽啃食、动力机械碾压、盗窃;

(四)施肥、用药不当;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自行毁损或放弃种植导致的损失。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3%,保费30元;中央财政补贴保费35%,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农户承担保费20%。

六、承保机构和承保范围

(一)承保机构。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遴选结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第一中标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云霄县营销服务部(第二中标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云霄营销服务部(第五中标人)为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二)承保范围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莆美镇、火田镇、陈岱镇、列屿镇、和平乡、云霄经济开发区。

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云霄县营销服务部:云陵镇、东厦镇。

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云霄营销服务部:下河乡、马铺乡。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期限内,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亩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返青期

(直播稻齐苗后)

每亩保险金额×60%

分蘖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孕穗抽穗期—收割

每亩保险金额×100%

水稻种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

赔偿比例

30%以下

不负赔偿责任

30%(含)-50%

60%

50%(含)-70%

80%

70%(含)以上

100%

(二)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八、赔偿方式

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要及时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也可委托农业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九、其他要求

1.规范补贴申请县级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当年度保费补贴申请,整理好保险单和保费收据等原件,留存备查。逾期未申报的,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受理。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对承保机构提出的保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于11月1日前报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2.增强服务力量。各中标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加快设立和完善乡镇(开发区)办事点,配备与承保规模相匹配的农业保险专职服务人员、工作车辆,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农业保险专职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依法依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要简化承保理赔流程,提高查勘定损效率和精准度。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县、乡镇(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村级组织要积极协助承保公司做好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工作,确保水稻种植保险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

1.      年云霄县水稻种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非产粮大县)

2.     年云霄县   乡镇(开发区)水稻种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3.     年云霄县   乡镇(开发区)    村水稻种植保险投保情况明细表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云霄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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