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积极融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健全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和水环境治理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推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美丽漳州,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不跨设区市3条流域:鹿溪、漳江、东溪。
二、基本原则
(一)多方筹资,强化保护。根据我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争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流域县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由流域下游县补偿流域上游县。
(三)水质优先,合理补偿。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筹集与分配的主要因素,鼓励加大对流域上游县保护,为下游县提供优质的水资源,水质下降但仍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则降低补偿标准;水质恶化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暂停下达补偿资金,整改后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再下达补偿资金。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明确资金筹集标准、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
资金筹集方式如下:
(一)从流域下游县政府筹集
1.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流域下游漳浦县(不含古雷开发区,下同)、云霄县、诏安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1‰向市财政上解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超过6%的,按6%计算,未超过6%的,按实际增长计算。
2.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流域下游县政府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0.01元/立方米计算筹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通过年终财政结算上解市财政。
(二)市级财政给予支持筹集
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跨设区市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经费500万元用作流域生态奖补资金。
四、资金分配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下游县筹集资金总额的80%,市财政局下达给平和县政府,20%部分按照上下游断面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下达。
浦口、溪尾桥、水打田水质采用双指标考核,既考核污染物浓度,又考核水质达标率。考核系数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指标为主,重金属指标为辅,考核基准系数为“1”,以考核年度的上一年度年均监测数据为基数(基数应不低于达标标准),以三项指标中对比值最高的指标为依据,对超过指标基数每10%(含10%以内)降低0.1个系数点,即为“0.9”“0.8”,依此类推,最低系数为“0”;对降低指标基数每10%(含10%以内)增加0.1个系数点,即为“1.1”“1.2”,依此类推,最高系数为“2.0”。
五、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分配到平和县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县政府统筹用于汇入鹿溪、漳江、东溪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生态区商品林赎买(改造提升、置换、租赁等方式)。
2.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
(2)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
(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4)退果还林和生态果园建设,不超过下达补偿资金总额的20%。
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维护;
(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配套转运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4.点源污染治理项目。
(1)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生态修复工程。
(1)流域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水利项目;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6.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水环境保护项目。
另外,平和县用于支持1-4项水源地保护与水环境治理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县本年度所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70%。
(二)安排程序
平和县要对本行政区内流域水环境治理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将补偿资金用于解决本地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要明确责任部门,在收到补偿资金预算60日内,由责任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资金安排计划需按程序在县政府网站、报纸上进行公示。同时,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核定浦口水质自动监测断面(平和县与漳浦县交界)、溪尾桥水质自动监测断面(平和县与云霄县交界)、水打田水质自动监测断面(平和县与诏安县交界)上一年度地表水水质考核是否达标数据,提出对平和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复核、结算和转移支付下达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核定各县前一年度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按用水量筹集资金数据。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相关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和流域下游县政府对上游受补偿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和保护任务的,责成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市审计局要定期对流域上游平和县生态保护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安排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补助,扣回资金结转抵扣下一年度市级财政及相关县需筹集的补偿资金:
1.鹿溪、漳江、东溪流域上游平和县水质达不到省考核水体要求的,在达标前,不安排该县当年度补偿资金。
2.辖区流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减20%的补偿资金。
3.不按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发现挪用补偿资金、未将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视情节扣减平和县在当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补偿资金。
(三)鼓励区域合作。支持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
(四)探索多元补偿模式。做大补偿资金盘子,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补助,探索从社会、市场筹集资金,扩大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模式。结合环境市场培育,推进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方式。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