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增加农民种粮综合效益,更好地调动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对去年出台的《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漳政办〔2021〕45号)进行修订,形成《十五条措施》。
二、文件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生产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78号)
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1〕24号)
4.《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漳政办〔2021〕45号)
三、主要内容
《十五条措施》围绕“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聚焦粮食生产的关键环节,在去年出台的《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漳政办〔2021〕45号)基础上,提高4条措施的补助标准,并增加3条扶持粮食生产补助措施,进一步挖掘种粮潜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具体为:
(一)提高“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补助标准。对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都30亩以上的,在省级每亩补助200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由原来每亩补助100元提高到200元。
(二)提高“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标准。对蔬菜大棚、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 60 亩以上的,在省级财政每亩补助 100元基础上,市级财政由原来每亩补助50元提高到100元。
(三)提高“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补助标准。对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30亩以上的,市级财政由原来每亩补助200元提高到400元。
(四)提高“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补助标准。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山垅田复垦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面积5亩以上的,市级财政由原来每亩补助400元提高到600元。
(五)增加对“果园套种粮食作物”进行补助。对集中连片利用果园套种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面积20亩以上的,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亩400元。
(六)增加对“退果还粮、退茶还粮、退塘还粮、退林还粮等”进行补助。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集中连片种植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面积20亩以上(退塘还粮5亩以上)的,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亩1500元。
(七)增加对“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进行补助。对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每个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
四、措施亮点
1.深挖种粮潜力。比如,今年市委市政府大力推广青枣果园套种粮食等轮作、套种种植模式,成效明显,既稳定粮食生产,又提高种植效益。《十五条措施》针对“果园套种粮食作物”等进行补助,进一步增加农民种粮综合效益。
2.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追加补助,补助力度与省级持平,并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同时采取持续补助政策,体现政策连续性,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补助资金于下一年度下达,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五、范围期限
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补助资金于下一年度下达。《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5 号)自本通知施行后废止。
政策解读单位: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李开拓
联系方式:2606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