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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恢复驾驶资格)
2024-10-30 09:31 来源:云霄县交警大队
第七项、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有第一款第七项 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七十七条第四款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公安部令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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