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以下1家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延续。
序号
持证单位
排污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1
振牌(福建)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35062206228933X2001Q
2023.04.10-202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