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支持的项目后,补助资金按项目拨付至县级财政。按照“先建后补”原则,项目完工后,由企业向县工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后,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投入(不含税)50%的补助(以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的项目补助金额为限)。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