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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核电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管控办法的通知

云政综规〔2024〕10号 

列屿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核电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核电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管控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漳州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周围规划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引导周围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福建省核应急预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漳州核电厂”是指位于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刺仔尾的6台核电机组。

第三条  核电厂规划限制区边界:设置以漳州核电厂各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公里的包络范围(均在列屿镇范围内)。

第四条  规划限制区内沿核电厂离岸200米范围为核电厂警戒管制区,与核电业务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警戒管制区水域内停泊、作业,未经允许禁止飞行器进入核电厂。核电厂应当建立征海边界标识,并负责核电厂海域警戒管制区内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进入规划限制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核电厂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核电厂应当保障其工作人员、周围公众和环境免遭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核辐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  核电厂应当在厂区边界设置隔离带和明显标识,无关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厂内。

第八条  核电厂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核电厂及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国家核应急预案》、《福建省核应急预案》、《漳州市核应急预案》、《云霄县核应急预案》及上述预案配套的实施程序执行。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云霄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云霄县核应急办)、卫健、教育、融媒体中心、科协等部门和核电厂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与核应急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核安全和核应急的认知水平。

第十一条  云霄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电厂及配套产业依法建设、经营,核电厂应当支持云霄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维护核电安全,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同时带动当地劳动力就业,形成互利共赢、相处融洽的政企关系。

第十二条  核电厂运行期间,发生可能危害公众安全和环境的事故,必须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控制放射性物质向周围环境释放。核电厂根据《核应急报告管理办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等规定,依法上报,同时抄送云霄县核应急办。

第十三条  云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管控范围批复后制定规划管控范围内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城乡规划相衔接,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报云霄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制定发展规划应当考虑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确保核事故下应急计划能够顺利实施,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四条  规划管控范围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使用爆破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

规划管控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确保不出现人口密度超过10000人/平方公里的人口聚集区,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村公建项目、村民自建房除外)、大的医院或者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

除上述明确禁止的项目外,在不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前提下,均应予以支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核电厂应当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相关检查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检查权,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公众和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危害核电厂安全的或散布核事故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条款如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今后国家如出台新规定,再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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