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鉴于核能在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明显优势,我国正努力发展核能产业,安全稳步发展核电。发展核电的首要条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电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为保护漳州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周围规划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引导周围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规划限制区管控的目的、依据、范围,提出了核电厂周边规划限制区管控的规定,建立核电厂核安全监管制度,规范核应急工作制度,依法设立了管控法律责任。
(一)目的、依据、范围。
1.目的:为保护漳州核电厂周围规划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引导周围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地发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福建省核应急预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等法律法规。
3.范围:进入规划限制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对核电厂周边规划限制区管控的规定。
1.建立警戒管制区管理制度。规划限制区内沿核电厂离岸200米范围为核电厂警戒管制区,与核电业务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警戒管制区水域内停泊、作业,未经允许禁止飞行器进入核电厂。
2.建立规划限制区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规划管控范围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使用爆破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
(三)对核电厂核安全监管制度的规定。
1.核电厂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第六条)。
2.核电厂应当在厂区边界设置隔离带和明显标识,无关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厂内。
3.核电厂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
4.核电厂应当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对核应急工作制度的规定。
1.明确核电厂及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国家核应急预案》《福建省核应急预案》《漳州市核应急预案》《云霄县核应急预案》及上述预案配套的实施程序执行。
2.要求云霄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云霄县核应急办)、卫健、教育、广播电视、科协等部门和核电厂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与核应急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核安全和核应急的认知水平。
3.云霄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电厂及配套产业依法建设、经营,核电厂应当支持云霄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维护核电安全。
4.核电厂运行期间,发生可能危害公众安全和环境的事故,必须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控制放射性物质向周围环境释放。
(五)法律责任。《管控办法》对造成环境污染和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责任做出规定。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今后国家如出台新规定,再行修订。
四、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漳州市云霄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方永乐
联系电话:0596-8545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