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1792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2213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根据《漳州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漳政民〔2011〕186号)规定,孤儿认定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递交以下材料:
(1)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孤儿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同时须附上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 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孤儿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审批手续。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如有疑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做出批准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应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进行统一编号,自存1份,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1份。”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包括养育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孤儿。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弃婴和孤儿信息,提交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或者前述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统一填报《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直接予以审批。
根据《漳州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民〔2019〕95号)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或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在以上情形中,对急需保障,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先予保障,申请人或受委托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事后补充相关材料。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向有关部门申请证明存在困难等原因,无法进行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协助提供证实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报、应退尽退”原则。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为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社会公平可及,设置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若家庭仍然存在困难的,按困境儿童有关政策进行分类施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