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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七十九条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2024-10-30 09:28 来源:云霄县交警大队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症、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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