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政府
解读《云霄县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2024-11-22 16:30 来源:云霄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担保公司对申请对象实行优惠的担保收费费率,年化平均担保费率在漳州市不超过1%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进一步下探,统一按照不超过0.5%收费标准收取,进一步降低云霄县及常山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融资成本。

同时,财政根据我县企业政策性担保业务及代偿情况对开展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年度担保额最高的担保公司进行补偿或补助,以激励担保公司扩大业务覆盖面。

三、工作进展

我县于2024年7月启动制定《云霄县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由县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并拟稿,经征求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云霄金融监管支局、全县各家银行、圣城集团、支农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意见并作出相应的修改。

2024年9月11日,经过分管领域工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审议,县领导提出将担保公司收取的年化平均担保费率在漳州市不超过1%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进一步下探,统一按照不超过0.5%收费标准收取,进一步降低云霄县及常山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将县财政局对该担保公司开展的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担保额的千分之三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修改成100万元,以激励担保公司扩大业务覆盖面,惠及更多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

2024年11月17日,按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征求了三轮各单位意见,对该管理办法经过多次修改后,在云霄县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期满。

2024年11月19日,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4〕5号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使用范围为云霄县辖区内,以上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9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2024年1月1日为起算基准日。

五、主要内容

《云霄县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明确了牵头单位、运营主体、服务对象和可开展的业务范围。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金融监管支局

运营主体:各家在我县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服务对象:云霄县及常山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可开展的业务范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银担批量担保业务。

(二)第五条规定了担保公司业务开展规范。主要是要求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

(三)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担保公司的资金使用规范。

第九条规范提到了担保公司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农业生产的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四)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企

业所需要的条件、合作金融机构业务规范和审批流程。

(五)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担保费率和风险分摊机制。

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0.5%。

风险熔断机制:一是单家不良率达到3%,暂停与该合作金融机构开展新的担保贷款业务(市里标准5%且1000万元);二是总不良率达到8%且当年代偿额达到2000万元时,暂停所有新担保业务。

风险代偿责任: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8:2的比例承担风险代偿责任。

财政局补偿、补助标准:县财政局根据辖内企业政策性担保业务及代偿情况对开展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年度担保额最高的担保公司进行补偿或补助,具体标准为:

对该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及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当年担保代偿金额的10%给予补偿,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该补偿与其他补偿资金规定交叉重复的,县财政局补偿金额为上述计算方法应补偿金额与其他补偿金额之差值。

若担保公司当年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低于0.5%(含)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我县出资额一定倍数(该倍数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初下达的全市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为准),县财政局对该担保公司开展的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担保额的千分之三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若该补助与其他补助资金规定交叉重复的,县财政局补助金额为上述计算方法应补助金额与其他补助金额之差值。

以上补偿、补助资金由该担保公司核算后,向县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申报,经县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核实后,报县财政局审核,于其他补偿、补助资金到位后兑现差额部分;若无其他补偿、补助资金的,于次年上半年予以兑现。

(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监督管理办法。

(七)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的单位以及起止时间。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诠释

无。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邹金腾 0596-853218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