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开发区:
现将《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3〕1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开发区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农业农村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4份于2023年11月30日前上报。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云霄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6日
福 建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文件
福 建 省 林 业 局
福 建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闽农综〔2023〕147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2号)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程序
按照《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闽农规〔2020〕4号)明确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评审程序,逐级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工作。
(一)组织申报。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并提交申报材料。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二)择优推荐。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提出复核意见,于12月20日前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并附申报材料和《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二、名额分配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以下名额推荐。
设区市 | 申报数量 | 设区市 | 申报数量 |
福州市 | 23 | 漳州市 | 50 |
厦门市 | 5 | 南平市 | 36 |
莆田市 | 6 | 宁德市 | 38 |
三明市 | 43 | 龙岩市 | 50 |
泉州市 | 38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1 |
合计 | 290 | ||
各设区市分配到县(市、区)的指标由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安排,各设区市应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申报。
三、材料要求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按照《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附件1)中“家庭农场基本经营情况”部分填报的相关内容如有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供。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各留存1份。
联系人:郑 佳(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处)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3号;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856097;电子信箱:fjnynjc@163.com
附件:1.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
2.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10月24 日
附件1
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
家庭农场名称 | |||||||
家庭农场地址 | |||||||
家庭农场类型 | 种植业□ 畜牧业□ 林业□ 渔业□ 种养结合□ 其他□ | ||||||
常年雇工人数 | 人 | 联系电话 | |||||
工商登记时间 | 工商登记类型 | ||||||
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上年度家庭农场经营净收入 | 万元 | ||||||
上年度家庭总收入 | 万元 | ||||||
上年度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 | 万元 | ||||||
家庭农场成员信息 | 与农场主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
农场主 | |||||||
家庭农场基本经营情况 | |||||||
经营项目以及规模 | |||||||
品种优良情况 | |||||||
技术先进情况 | |||||||
设施设备情况 | |||||||
示范带动情况 | |||||||
附件2
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情况汇总表
设区市:
家庭农场名称 | 工商登记时间 | 登记类型 | 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规模 | 家庭成员务农人员(人) | 常年雇工人数(人) | 上年度家庭农场经营净收入 | 违法失信行为查询情况 | 备注 | ||
承包地面积(亩) | 流转面积(亩) | 流转期限(年)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此表由设区市对拟评选的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填报;
2.类型选择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种养结合、其他中一种填报。

